最典型的案例,就是我之前侦破的分尸案。
凶手残忍的将尸体大卸八块,抛弃在不同的地方。
这个死者的作案手段,跟分尸案的凶手,有着异曲同工的相同之处。
凶手或是将尸体分尸,或是重击尸体身上某处部位,进而干扰警方,让自己逍遥法外。
虽然我非常赞同那名老法医的判断,但是仅凭这些,对于案情的进展,没有实质性的帮助,我需要找出凶手作案动机,将三件案子打开一条缺口,这样才能将所有的问题理清楚,理明白。
随后,我没再和市局法医闲聊,开始检查三名死者的死状,以及身上的受伤痕迹。
“唉……”
一个多小时后,我长长的叹了口气。
死者的体表特征与卷宗写的相同,没有任何新的线索产生。
卷宗上所写,三名死者是被三名不同的凶手杀害,除了死亡状态不同,凶手使用的凶器也不尽相同。
杀害叶宇的凶器是大锤,杀害第二名死者,也就是业主债主的凶手,使用的是斧子以及锋利的尖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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