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类股票是正常的每股对应一票表决权,但是A类股票,每股对应的就是十票表决权,这就叫双重股权制度。
稀释后李浩宇的股权虽然只有不到40%,但对于表决权却高达75%,牢牢控制了公司的主导权。
当然,合同里也一定程度设定了李浩宇的权利。
一个是人身属性条款:
即只有李浩宇本人持有的股票拥有“超级投票权”,一旦创始人将股票出售予他人,该等股票就自动转换成普通股,不再拥有“超级投票权”。
杜绝了世袭罔替的可能性,不过李浩宇对此并不在意,他后期本来就打算找职业经理人接管的。
更何况他信奉一句话:
子孙若如我,留钱做什么?
子孙不如我,留钱做什么?
只要有钱,弄成家族的信托资金的模式不香吗?这样即便他离开这个世界,子女们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基本的保障。
另一个则是“日落条款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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